第(2/3)页 “希望你能明白我的意思,我……哦法庭并不是在刁难你们” 显然,卡马西平的威胁奏效了。 米国司法虽然奇葩,但也不是一点好处都没有。 比如,只要能用合法的手段去“劝说”对方,那么对方权衡利弊之下,多半会选择妥协,双方握手言和,共同翻开历史新的一页。 若是放在拉美,只怕方才卡马西平这么说话,要么阿诺德掏出手枪,要么爱德华掏出手枪。 爱德华笑笑:“我当然理解你对后辈的关爱。但是,我是一名辩护人,如果我按照你说的‘更高的道德标准’去出庭的话,那么,我的委托人只怕要接受一个‘更低水平的辩护’。那显然不是合众国建国先贤制定的法律所鼓励的” “实际上我建议如果要解决道德上的疑难问题应该以我的辩护人的利益为第一考虑重点。” “毕竟,合众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禁止即为可为的想法,是哪怕三岁孩子都知道的。想必你和我一样,都喜欢看《佩里·梅森探案》吧。” …… 第二天继续正式开庭,那些磁带经过fbi的技术检验被确认为真货且未有修改,而阿诺德法官也一改之前的态度,对卡马西平显得非常客气。 甚至在最关键的那句听不清的磁带录音上都采取了倾向于爱德华方面的理解,即: 桑托在车里对谢尔顿说:“你知道!这些都被窃听了!”而不是“这些都没被窃听!” 所罗门和亨利·普泽尔满脸黑气,自然要竭力证明应该是“没有被窃听”。 但这玩意实在是存在了太多的自由心证,他们又不能当庭指责阿诺德法官年老耳背或者老年痴呆?? 听证和庭辩程序就此结束,接下来又是休庭。 目的是等待法官裁决-谢尔顿是不是需要出庭作证。 法官要在做出裁决时同时附上颇为复杂的裁决书,以说明裁决的理由和适用法条。 事实上,在blm大楼爆炸案的审判过程中,检方一直把谢尔顿第一起杰作“俄国驻米国文化办事处爆炸案”作为额外的威慑,用来恐吓谢尔顿,如果不与检方合作的话,这个案子中他会被判的更重。 爱德华他们也没闲着,乘着这个机会去了趟纽约联邦南区地方法院,要求撤销对对谢尔顿的公诉,理由也很简单,毒树之果原则的具体运用:证据来自那次非法的对谢尔顿的别克车的搜查。 通过非法手段取的的证据是要被排除的。 而这个证据导致之后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显然也被认为瑕疵大大的。 其实一开始爱德华他们就这么做了,但法官并不配合,直到blm大楼爆炸案庭审中卡马西平对桑托的当庭质证被广为报道之后,南区地方法院才明白,这次好像惹了不该惹的人。 所以这回爱德华他们一申请对方就非常配合。 而且南区地方法院的这个案子,所罗门也没花太多心思在上面,他也知道那次搜车是非法的,所以把两个案子分开,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重点还是在“blm大楼爆炸案”上。 这算盘也挺明白,blm案子的成功概率大的多,只要这个判了,那么驻米文化办公室的案子就是无所谓,判了是锦上添花;不判也无碍大局。 何况南区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罗伊德·麦克马洪是个坚定的共和党人。 他麾下有个叫做鲁迪·朱利安尼的法官助理,是共和党司法系统着力培养的新星,所罗门作为民主党律政之星,也不愿意在这种地方多花时间和精力。 鲁迪·朱利安尼也不是泛泛之辈,虽然年轻,但思维缜密,有着超乎其年龄的深厚法学素养,在得知blm大楼爆炸案的审理进程后,非常果断的决定撤销上诉,不予受理。 大家非常开心,这意味着谢尔顿和另外两个废柴基本就算太平了。 具体的逻辑如下: 谢尔顿的电话实际上早就被窃听了,从窃听来的消息中,他们知道谢尔顿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因为这个窃听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未经法官批准,而是由司法部长拉姆齐·克拉克签署),所以莫说是作为呈堂证供,甚至都不能公开,这也是为啥fbi方面把窃听的磁带都抹掉,而仅仅留下一份书面摘录的原因。 实际上在之前的法庭辩论中,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曾经反复相互殴打。 窃听必须由法官授权是毋庸置疑的,但fbi随即认为如果涉及到国际组织,会影响国家安全,必要时可以申请豁免。 由于胡佛的只手遮天,这个提案竟然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就在去年官司打到联邦高院,九个老家伙虽然竭力反对,但也奈何不了胡佛阁下。 只能同意,但却留下一个口子来:可以由司法部的属下的无党派色彩的法官来签署,这实际上是个很有心机的策略,名义上是为了防止有人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党同伐异。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