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分家-《四合院之周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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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埠贵捏着钢笔在白纸上写道:

    [家庭协议](分家)

    户主:周德明,男。1921年11月17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妻子:马桂红,女,1923年7月22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长子:周文忠,男,1944年10月11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次子:周文信,男,1946年2月26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周德明长女:周文秀,女。1949年11月24日生人,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前院东厢房。

    (阎埠贵没有写错,因为不确定周德明是否再生,也不确定再生的是儿子还是闺女,此处只能写:长女。)

    立约人:周德明、周文忠为父子关系,因家庭居住环境紧凑,家庭矛盾日渐递增,现二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共同生活状态,各立门户。

    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协约,由:易中海,刘海忠,作为见证人,阎埠贵为书写人。

    一:周德明、马桂红今后随次子:周文信一同生活。

    二:现住平房1间,归次子:周文信所有,长子:周文忠,居住至18岁后搬出周家。也可提前搬离。长女:周文秀,婚后搬出家庭,随丈夫居住。

    三:家中一切应有之物,如:衣柜、木床、存款………归:户主周德明所有,长子:周文忠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四:长子:周文忠,共分得家中财产:1元整。其次子:周文信,负担周德明、马桂红今后日常生活的一切费用。

    五:周德明、马桂红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次子:周文信,一人承担,长子:周文忠,长女:周文秀,不承担一切费用。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周德明、马桂红、周文忠、周文信、周文秀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易中海、刘海忠作证。

    本协议一式8份,立约人:周德明、马桂红、周文忠、周文信、周文秀,见证人:易中海、刘海忠。各持1份,剩余一份上交南锣鼓巷街道办事处,盖章见证。

    本协议签订日期:1960年2月13日。

    自签订日起,协议生效。

    【整体来说一句话,周文忠就分得了1块钱,以后周德明两口子全由老二周文信赡养。周文忠则是:生不养死不葬。周德明留了个心眼,直接把这份协议当成了遗嘱,表明了自家房产和存款,都是周文信的,自认为可以堵住周文忠日后的不认账。

    他的这点儿小手段,周文忠自然不放在眼里。周文忠也在协议里做了个扣,因为房产这事儿是自己要求写上的,看似表明态度,实则给周德明挖了个坑。

    自己如果想的话,完全可以推翻不认账!!因为房产是国家的!个人没权利支配!!只要把这事儿闹大了,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

    这一份[分家文书],上面800个心眼子。周文忠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同情。也立下了:傻不拉几的人设。

    协议?两世为人的周文忠,骨子里压根就没有契约精神,协议不就是用来撕破擦屁股的吗?

    阎埠贵停下笔长出一口气,站起身甩了甩已经发酸的右手手腕,一连写下8份协议,这是什么工程量?奈何周文忠给的太多,百字1毛啊!

    “那个……文忠啊,用不用再给前院的邻居每人都写一份啊?毕竟雨水天气太多,万一潮了、湿了,字体不清晰了,到时候竟是事儿。”

    周文忠凑过来在阎埠贵耳边小声说道:“别别别……打住吧!我兜里就1块钱,说不定还不够呢。”

    注意到阎埠贵的神色,周文忠赶紧又补充了两句:“我还有2个玉米面的窝头,玉米面的!这可是细粮,我怕放不住。如果放坏了,那可就是浪费粮食的大罪过了。一会儿还得阎老师帮帮忙,帮着给处理处理。”

    “诶?那好吧,以后一定记住喽,吃不了这么多粮食,就别做这么多饭。浪费粮食是可耻的行为。”

    “对对对,您老说的在理。您看这些协议?”

    阎埠贵心领神会,当即就拿起2份,随手交给看热闹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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